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
| 索 引 号: | 11220000013544533P/2025-00481 |
|---|---|
| 分 类: | 税政关税;通知 |
| 发文机关: | 吉林省财政厅 |
| 成文日期: | 2025年03月04日 |
| 标 题: |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|
| 发文字号: | 吉财税〔2025〕125号 |
| 发布日期: | 2025年03月13日 |
| 索 引 号: | 11220000013544533P/2025-00481 | 分 类: | 税政关税;通知 |
| 发文机关: | 吉林省财政厅 | 成文日期: | 2025年03月04日 |
| 标 题: |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| ||
| 发文字号: | 吉财税〔2025〕125号 | 发布日期: | 2025年03月13日 |
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
吉财税〔2025〕125号
各市(州)、县(市)财政局、党委宣传部,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、党群工作部,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:
按照《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5〕7号)规定,为支持我省文化事业发展,经研究决定,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费人应缴费额的50%减征。
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,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,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。
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
2025年2月28日